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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2-09-21  来源:   点击量:

北京邮电大学章程

2015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424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邮电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北京邮电大学前身是1955年创办的北京邮电学院;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3年更名为北京邮电大学;1998年成为“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0年由原信息产业部划转教育部管理;2011年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北京邮电大学已经成为以信息科技为特色、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是我国信息科技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

面向未来,学校以建设“信息科技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厚植“传邮万里 国脉所系”的家国情怀,秉承“团结 勤奋严谨 创新”的校风、“厚德博学 敬业乐群”的校训和“崇尚奉献 追求卓越”的北邮精神,致力于培养以建设网络强国为己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高尚、专业素质优良、学术视野宽广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学校自主办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简称北邮;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简称BUPT;学校主页:http://www.bupt.edu.cn

第四条 学校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设有海淀区西土城路校区、西城区小西天校区、昌平区沙河校区、昌平区宏福校区。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第九条  学校依法在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与学业证书颁发、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评聘与薪酬分配、资产与知识产权处置、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管理体系,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办学方向,检查学校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核准学校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办学规模,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等教育资源和政策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并对学校的教育资源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审计;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对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问责和纠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将教学作为中心工作之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学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建设“信息科技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面向信息科技领域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大力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应用创新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研究,以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发挥信息科技领域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系,共同建立教学科研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成果转化机构等,健全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服务和科技支撑。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大学精神,促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融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六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

第十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基本形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学校建立终身教育服务体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培养标准,实行修业基本年限与学分制相结合的修业管理制度,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型教育的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科技文化发展规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体系建设,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卓越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自主制定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制度,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参加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支持体系,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学业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职业发展教育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职业生涯规划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建设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富于创新精神和国际交流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学习、培训等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以不公平的方法对待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体系,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创造事业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规范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治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学校党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以及人才工作等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全委会必须有党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设立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四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校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确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奖励或对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审查评定。

(三)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学术委员会在人才评价、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学科建设等方面,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在学院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产生并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

(六)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学院(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参照校教代会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共青团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师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团委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教育科研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联合设立的教育科研组织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衷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杰出校友、社会贤达、知名企业家、政府部门代表、行业组织代表等校内外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事务的咨询、评议,对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进行监督评议,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长期紧密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通过全国地方校友会和海外校友会等渠道,以多种方式广泛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系、教研室(中心)、研究中心/研究所等三级教学科研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

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相同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并通过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方式,促进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学院的办学资源。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划、规定,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方案或者计划。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考核并评价学院教职工,开展学院人员的岗位聘用推荐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与港澳台等地区及其他国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委(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党总支)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监督等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做好师生员工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同心双圆套圆形徽标。环形带内书写中英文校名;内环中间图案上部为展翅飞翔的鸿雁,下部为抛物面天线,寓示着古代鸿雁传书到现代通信技术薪火相传,并凸显学校信息通信科技特色。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六条  校歌是《传邮万里》。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是公历10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参照上述程序。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或由其授权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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